在1985年的年会上,世界银行的理事会通过了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公约。这个公约经五个资本输出国和十五个资本输入国认可以后,只要这些国家的认缴资本总额最少占该机构法定资本的三分之一以上,就可生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1986年即可开展业务。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总的任务是鼓励资本流入其会员国,尤其是发展中会员国。为了这一目的,它将为投资的非商业风险提供担保。该机构的业务活动之一是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援助和投资机会方面的信息。
成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目的,并不是要取代业已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国家和私营投资保险规划。该机构将通过联合保险和再保险来补充那些保险机构。它还将集中为目前没有资格向国家或私营机构投保的那些投资提供保险。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显著特征是:
承保的风险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并不承担所有的损失,以便使投资者加强责任感。据设想,该机构一般将承保投资的70—95%(和国家保险规划相似)。下列风险将予以担保:
·东道国政府限制货币兑换和转移风险。
·因东道国政府的立法行动或行政手段和不履行法律责任,结果剥夺了外国投资者对他们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者剥夺了他们从投资中得到的大量的利益,由此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政府违犯契约,而投资者无法求助于胜任的法庭,面临不合理的司法拖延,或者不能执行对他们有利的裁决的风险。
·战争或民事动乱的风险。
·经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要求,并经该机构理事会特别多数票的通过,可在逐案处理的基础上列入的其他非商业性风险。
投保资格
合格的投资: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认为是稳妥可靠、符合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的新的中长期投资,其中包括股权和直接投资,以及有关企业内由股权业主提供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直接投资可包括颁发特许权、许可证、租赁和合作生产。对于政府或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提供、担保或再保险的任何出口信贷,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将不予担保或再保险。商业贷款如果与该机构本来担保的或者将担保的一项特定投资有关,则可予以担保。
合格的投资者:会员国的公民,或者业务的主要地点在会员国的公司(或者其大部分资本为会员国的公民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公民如果把投资的资本从国外转移到本国,在国内投资,也可获得投保资格,从而有助于扭转资本外逃现象。
合格的东道国:除主办的投资(见后)以外,多边投资担保只能担保发展中会员国的投资,优先考虑欠发达会员国。
组织
会员国:世界银行会员国和瑞士均可参加。但是,任何国家都没有必须参加的义务。
组织机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系一自治机构,具有自己的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世界银行行长作为该机构的当然董事长,任命总裁。
投票权:在世界银行的所有会员国都参加该机构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作为小组将具有相等的投票权。在该机构最初的三年内,将保证少数的一组得到总票数的40%,通过各项决定须获得总票数的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代表不低于55%的认缴资本。该机构的理事会将在第三年审议投票权机构,以保证两个小组的平等。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东道国
东道国的批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未经东道国政府批准该机构对指定承保的风险所提供的担保,不应缔结任何担保契约。”
代位权:如果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支付保险赔偿费,那么将执掌得到赔偿的投资者的权利(见下一段解决该机构和东道国之间关于这些权利的争端的程序)。
争端的解决:如果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东道国谈判无果,各方均可寻求国际仲裁,除非双方都同意首先采取调停的方法。但是,该机构将被授权和各东道国就解决争端的可采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筹资
资本基础:创业股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10%为现金;10%为期票;其余部分为催缴资本。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最初总额不超过股本加准备金和该机构再保险保证金的1.5倍。在积累了经验并且形成了平衡的风险证券以后,这一保险额的比率最高可增加至5:1。
保证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除了以其股本和准备金为基础开展担保业务以外,还可以作为其会员国的受托人承保它们主办的投资。从这些业务中获得的收益在一个单独的基金中积累起来,赔款和费用由此支出(如果这一基金完全耗尽,则可以和所有的主办国家按比例分担应付费用)。
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最初计划详细的讨论,见易卜拉欣·希哈塔著《使更多的私人资本流入欠发达国家》,载《金融与发展》1984年1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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